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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0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4日13时许,吸毒人员王某联系被告人赵某帮忙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收取100元毒资后到本市铁塔寺路杨家围墙某民房内从“麻老汉”(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小管(约0.2克)。后被告人赵某与吸毒人员王某一同将所购买毒品吸食。2.2014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再次以相同方式购得100元毒品海洛因,在本市铁塔寺路杨家围墙52号楼下欲与吸毒人员王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2小管(经鉴定,净重0.1克,从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与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告知笔录、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敏判后释法被告人赵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有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现将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向你释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其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希望你在今后的日子里,积极总结反思,深刻检讨自己,日后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2015年5月20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