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北京国华淏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金山子村郝家庄铁矿路口东300米。法定代表人:张全军,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华淏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香厂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华淏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本案关键证据“项目结算书”系伪造;本案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相关诉讼权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国华淏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项目结算书中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印章,申请人认可了项目结算书中印章的真实性,且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亦无不当,因此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