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媛媛,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焱,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号。法定代表人:石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因与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焱和田媛媛、被申请人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荣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裁定终止本案二审民事判决的执行。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发表意见称,其尊重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同时在法院的调解情形下,愿意与对方再审申请人协商化解争议,若协商不成,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询问及电话询问中,本院曾尝试调解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最终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的依据但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万丰传统小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