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宁冬求与刘春生、刘秋生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宁冬求,农民。被执行人刘春生,农民。被执行人刘秋生,农民。被执行人刘冬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一初字第172号、(2013)安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春生、刘冬生、刘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生、刘冬生、刘秋生在2015年4月15日前履行(2013)安民一初字第172号、(2013)安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春生、刘冬生、刘秋生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春生、刘冬生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城关分理处有存款(户名:刘冬生,账号:18×××12;户名:刘春生,账号:18×××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刘春生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2158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2、划拨被执行人刘冬生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2427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