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成士平、张俊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47号申请人成士平。申请人张俊杰。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琼,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前调解,接受调解意见,申请司法确认,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成士平与申请人张俊杰、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0时1分,张俊杰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在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路段将从人行横道上过往的行人成士平和孔凡强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十堰市交警部门认定,张俊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孔凡强、成士平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成士平住院治疗31天,发生医疗费用30329.95元,其中张俊杰垫付医疗费用6000元,剩余医疗费用由成士平垫付。张俊杰所驾驶的鄂C×××××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成士平申请张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3164元。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张俊杰赔偿成士平所垫付的医疗费用15000元,此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日内一次性付清;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成士平各项费用15401元,此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协议后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成士平、申请人张俊杰、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余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罗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