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福岭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王福岭,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88号中泰燕南名庭裙楼1-3层局部。负责人钟世丹。被告中山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小隐村埗头一街1号。法定代表人古思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福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珊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