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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海燕与吴彦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燕,吴彦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马海燕,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吴彦霖,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燕诉被告吴彦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