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德华、李明军与李明军、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李明军,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陈德华,务工。被告李明军,务工。被告万燕,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与被告李明军、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陈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600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