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树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海,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海。被执行人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海与被执行人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