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金平与秦常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平,秦常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杨金平,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红文,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常清,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平与被告秦常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平于5月28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杨金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孟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