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港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港民初字第90号原告邵某,女,江西乐平人。被告涂某,男,江西乐平人。原告邵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邵某及被告涂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6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2月21日生女孩涂某甲,2001年12月20日生男孩涂某乙。婚后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大男子主义,对我和孩子没有尽到一点责任,这些年全靠我打工及娘家兄弟资助维持生活来源。最让我无法忍受的是2013年在福建莆田市被告因犯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目前被告正在福建闽江监狱服刑。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身份关系;3、罪犯入监通知书,证明被告犯罪,现正在服刑。被告涂某辩称,我不希望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有些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在莆田一起打工有十多年,一起工作,一起生活,感情很好。原告说没拿一分钱到家不是事实,我们在一起工作的钱我都是给她管的。我们开始感情还好,就因我2013年做了一件糊涂事,犯了罪。我希望她能原谅我,再给我一次机会。被告涂某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6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2月21日生女孩涂某甲,2001年12月20日生男孩涂某乙。双方在福建莆田一起打工有十多年,2013年因被告在莆田犯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现在福建闽江监狱服刑。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罪犯入监通知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6年9月结婚至今有近19年,且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在一起劳作,一起哺育子女,这本该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姻需要双方互相忠诚,而被告于2013年犯下的罪行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且不能获得原告的谅解,本庭调解和好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已成年,故双方仍需承担未成年儿子的抚养。因被告涂某在监狱服刑,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且其在庭审中表示因自己身在监狱无法抚养照顾小孩,希望由原告抚养。故双方儿子涂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邵某与被告涂某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婚生男孩涂某乙(2001年12月20日出生)由原告邵某抚养成年。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柳永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