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63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郭艳玲,女,汉族,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0元,减半收取24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