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图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重庆市图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芬。委托代理人屈小华,,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群。委托代理人谢杰文,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市图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小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就洛阳万基发电有限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脱硫项目签订《调试商务合同》约定调试费5500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先后于2010年7月27日完成1#FGD分系统调试和签证工作,于2010年12月12日完成1#FGD168小时连续运行调试任务,于2010年11月26日完成#2FGD分系统调试和签证工作,于2011年1月19日完成168签证。按照合同第三章1.13条的约定,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完成质量保证期工作。原告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调试费55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50000元,尚欠20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调试费200000元及利息328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1月19日计至2014年9月25日)。被告辩称:确认未向原告支付调试费200000元,其他没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洛阳万基发电有限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脱硫项目签订《调试商务合同》(以下称“涉案合同”),合同总金额550000元,合同就工期、合同价格、工程款付款方式、工程量确定、调试、竣工验收、质量保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合同约定的各阶段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1月19日竣工验收;工程总价为550000元,被告已支付350000元,尚欠200000元。原告提交了1#FGD168试运验收签证单、1#FGD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单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具备支付条件。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发票记账联、催款函、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有催款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答复函》,证明被告已催收“关于万基2×33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的合同价款,被告收到该笔款项会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的调试费。原告对该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和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调试商务合同》、1#FGD168试运验收签证单、1#FGD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单、发票记账联、催款函、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调试商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1月19日竣工验收,被告仍拖欠调试款200000元未支付。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质保期为竣工后一年,质保期满被告应支付完全部调试款。据此,被告应于2012年1月19日前向被告付清全部调试款,被告拖欠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调试款2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迈科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图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试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图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将应负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