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白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宇,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某某,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