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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白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宇,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某某,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