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玉环与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环,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杜玉环。委托代理人柯银汭,湖北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委托代理人肖安武,十堰市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94号。负责人於功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杜玉环诉被告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燃气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玉环的委托代理人柯银汭、肖安武,被告东风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玉环诉称:原告居住在重庆路11号农特工贸公司家属楼。2014年12月4日中午11时许,原告回家通过被告安装燃气管道施工时挖的槽沟时,摔倒在槽沟里被现场施工人员扶起,原告右手腕疼痛、肿胀,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后多次找被告商谈赔偿事宜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50393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级别为准)、护理费7000元、医疗费16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营养费315元,共计74167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2012年11月5日,被告东风燃气公司通过招投标将重庆路燃气干管敷设工程发包给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重庆路燃气干管敷设工程的施工人,故原告杜玉环起诉被告东风燃气公司系主体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玉环对被告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退还原告杜玉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姝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