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洪庆与季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庆,季文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赵洪庆。被告季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庆与被告季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庆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季文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文刚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赵洪庆,男,1969年04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5号2号。被告季文刚,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道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庆与被告季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庆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季文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文刚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迎辉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