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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洪庆与季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庆,季文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赵洪庆。被告季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庆与被告季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庆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季文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文刚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赵洪庆,男,1969年04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5号2号。被告季文刚,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道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庆与被告季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庆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季文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文刚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迎辉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