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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钟穗锋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穗锋,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58号原告:钟穗锋,男,住吴川市。被告:杨波,男,住吴川市。原告钟穗锋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梁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李志华担任记录。原告钟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穗锋起诉称,被告杨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500元。借款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尚欠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波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500元以及后续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杨波没有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穗锋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一份,载明被告于2013年6月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万元,月息500元。被告杨波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6月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500元,折合月利率为5%,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原告以被告拒不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为由,具状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波向原告钟穗锋借款1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杨波所立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并放弃2015年3月前尚未支付的利息,是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约定月利率5%显然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该笔借款的利率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因此,原告主张尚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该笔借款的借款时间为2013年6月3日,即月利息的计算周期为当月3日至次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4月份的利息,因此,被告尚欠原告的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钟穗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杨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梁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