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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执异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我院执行中利息计算不正确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郑执异字第8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郑州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忠,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州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我院执行中利息计算不正确,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款的利息计算存在分歧,本院执行机构对此并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异议人在法院还没有作出执行行为时,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异议立案的条件,本院不予审查,对其异议应驳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州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 健代理审判员 张 迎代理审判员 朱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亦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