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克仁与焦得彪、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502-1号原告陈克仁,男,生于1961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朱粉梅,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晁文丽,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焦得彪,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告张志伟,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忠,男,生于1969年2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系被告张志伟兄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克仁、朱粉梅诉被告焦得彪、张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