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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枫凌五金有限公司与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凌五金有限公司,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8号原告上海枫凌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凌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枫凌五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枫凌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