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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世东诉马叶林、张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东,马叶林,张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王世东,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王亮,荣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叶林,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张杰,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东诉被告马叶林、张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77元,减半收取1538.5元,由原告王世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