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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宗云、张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宗云,张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倪安平,经理。被告:周宗云,女,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国海。被告:张燕,女,汉族,1998年12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宗云、张燕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宗云、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合肥新金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里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