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陶冠华与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冠华,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陶冠华,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圆。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冠华与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冠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冠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