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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阳峰与叶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峰,叶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李阳峰,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叶建文,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峰与被告叶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阳峰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李阳峰已预交),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李阳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