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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立夫与郑杜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30号黄立夫: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黄立夫与被执行人郑杜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郑杜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郑杜飞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款18500元、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杜飞交付法院执行费275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4)前执字第30号郑杜飞: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黄立夫与被执行人郑杜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郑杜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郑杜飞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款1850元、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杜飞交付法院执行费275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杨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