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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服务区与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服务区,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60号原告: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服务区。法定代表人:吕德平。委托代理人:洪亮。被告: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国。委托代理人:郑诗贵、刘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服务区与被告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服务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