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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向辉诉被告黄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辉,黄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高向辉,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学勤,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辉诉被告黄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学勤在运城燎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晋MT57**、晋MT52**、晋MT51**出租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向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学勤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原告高向辉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城建支行存款50000元、查封担保人高倩所有的位于红旗西街676号2单元3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运房权证字第08348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跃华代理审判员  孙 琳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凯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