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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浙江省义乌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x,经商。委托代理人:周英萍。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王嘉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x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与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15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64.72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