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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保字第00010号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清河区繁荣路电厂56A1-6-1号。原告:马某某,男,满族,XXXX年X月XX日生,无职业,住开原市安民路58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乡东广宁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房产(庆云镇祥云家园1号楼四单元602室)予以保全。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设备包括旋耕机一台、收割机一台、拖拉机一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房产(庆云镇祥云家园1号楼四单元602室)予以保全。二、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设备包括:旋耕机一台、收割机一台、拖拉机一台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