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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黑玉粉等与张桂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玉粉,张江川,张丹,张富林,陈满华,张桂青,张龙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黑玉粉,女,住邓州市。原告张江川,男,住邓州市。原告张丹,女,住邓州市。原告张富林,男,住邓州市。原告陈满华,女,住邓州市。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青,女,住邓州市。被告张龙正,男,住邓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香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玉粉、张江川、张丹、张富林、陈满华诉被告张桂青、张龙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张桂青、张龙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玉粉、张江川、张丹、张富林、陈满华撤回对被告张桂青、张龙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玉粉、张江川、张丹、张富林、陈满华负担。审 判 长  赵玉涛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肖 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