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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钱伟强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钱伟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晨,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田关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道锋,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曹锋,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钱伟强。委托代理人: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晨,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钱伟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钱伟强的委托代理人杨鸥,被上诉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道峰、吕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3)陵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孔祥波代理审判员  刘宝长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