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施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施某,男,住本区。第三人陈某,女,住址。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将铜陵县顺安镇东城家园某栋503室、权证字号201301834-1至-2号房产抵债,并经第三人(房产共有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施某所有的铜陵县顺安镇东城家园某栋503室、权证字号201301834-1至-2号房产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宏     伟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王云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