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高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姜秀连与威海市拘留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连,威海市拘留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高行初字第6号原告:姜秀连,女,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市拘留所。原告姜秀连诉被告威海市拘留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秀连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杨铜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阎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