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利武、胡德永与胡德永、秋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武,胡德永,秋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王利武,居民。被告胡德永,农民。被告秋月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武诉被告胡德永、秋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