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精寿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有严重的赌博、嫖娼等恶心,在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我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我也曾多次规劝被告,试图挽救婚姻,被告也曾保证改过自新,但是被告毫无悔改之心,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3、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胡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自恋爱至结婚,我在家确实经常打点小麻将,但是我没有嫖娼,因我不懂农活,家里确实都是原告在打理。婚后,双方主要是因为我打麻将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是经常劝我不要打麻将,我也向原告出具过书面保证书。婚后,我常年在外务工,近几年在陕西西安从事瓦工。我认为打工期间不是与原告分居。我对原告还是有夫妻感情的,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的错误,我愿意改正,希望原告能原谅我,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2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3年3月1日在怀宁县黄墩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9日原、被告生育长女胡某甲,1998年5月18日生育次女胡某乙。婚后,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因被告经常打麻将,且在外打工不寄钱回家,原告为此经常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5年3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明和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结婚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尽管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但只要被告改正错误,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就会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