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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姣姣与珠海市香洲棕榈雅居棋牌室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姣姣,珠海市香洲棕榈雅居棋牌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24-1号申请执行人:高姣姣,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公民身份号码:×××7525。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棕榈雅居棋牌室(个体户)。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邝志成,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关于高娇娇与珠海市香洲棕榈雅居棋牌室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8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棕榈雅居棋牌室名下的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凤海支行账户为44×××6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7.29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