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孔涛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市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专科文化,捕前系彩印厂厂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乐、周妍,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涛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涛及辩护人李乐、周妍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于2014年7月24日、11月24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同年8月24日、12月24日两次恢复审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涛受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机关法人)委派,在担任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集体经营企业,非法人)厂长期间,利用负责该厂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印刷业务、印刷款不入账的手段,于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将彩印厂的印刷款共计53520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内。2013年4月市中区教育局发现其不入账的问题后,被告人孔涛伪造相关证据并归还317000元,另孔涛因公支出73420元,其余144780元个人非法占有。2014年1月8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孔涛带至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孔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孔涛的辩护人辩护称孔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孔涛在被单位领导询问账目后,主动退还了317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其家属能够为其退赔赃款,属于积极退赃;被告人孔涛犯罪系因本案存在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客观因素,孔涛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孔涛从轻处理。经法庭审理查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系由原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委员会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教师进修学校(现济南市市中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于1996年11月全额出资成立的非法人集体企业。被告人孔涛于2001年6月至2012年2月任济南市第十一职业中专教师,2012年2月至案发任济南市第十二职业中专教师,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于2002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任命孔涛担任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厂长,负责该厂全面工作。被告人孔涛于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隐瞒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客户党某某的印刷业务,使用其个人帐户收取党某某支付的印刷款共计535200元未向单位报账。孔涛将其中73420元用于发放职工加班费等支出,在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发现其有印刷款未入账后,通过伪造业务等方式向单位上交印刷款317000元,余款144780元被孔涛个人非法占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他人举报掌握了被告人孔涛的上述犯罪线索并展开初查,2014年1月8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工作人员陪同孔涛来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立案,并于次日对孔涛采取了强制措施。经讯问,孔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涛的亲属代其向法院交纳钱款150000元,用于退缴孔涛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恢复成立济南市市中区教师进修学校的通知》、《关于成立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的批复》、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关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等企业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批复》、济南市市中区教师进修学校资金证明、开业申请报告、任免文件、济南市市中区工商局审批材料、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营业执照、孔涛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的成立情况、性质及被告人孔涛的主体身份。2.证人张某甲(原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业务经理)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开始在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担任业务经理,孔涛是彩印厂的厂长,一直干到2013年4、5月。2011年上半年,其接待了一名叫党某某的客户,党某某需要印制一些佛教书籍,而且不需要开发票报销,印刷款要直接打到其帐户上,其给孔涛汇报后同意给党某某印刷书籍,但孔涛让其将党某某支付的印刷款转到孔涛个人的帐户上。党某某一共印了十几次,其收到党某某支付的印刷款后,扣除对外支付的其他加工费用,将余款都打到了孔涛的帐户上,一共给孔涛打款644800元。后期其觉得给党某某印制佛教书籍不安全,但党某某坚持找其印制,孔涛就将印刷的活转给了一个叫裴某的人,但印刷款还是由党某某打到其帐户上,其转给孔涛,孔涛再转给裴某,后来孔涛就让其直接将印刷款转给裴某了。2013年3月,孔涛让其抓紧把党某某的业务统计一下计算一下成本,其这时才知道孔涛并未将党某某的印刷款上交单位。孔涛结合其计算的成本,根据每个业务定了一个利润,算出来一共是25.7万元,孔涛就按照这个金额把钱交到了单位。孔涛还还过单位一笔钱,但其不知道金额。有个叫许某某的人欠彩印厂钱,孔涛自己给了许某某1.65万元让许某某交到了单位。孔涛还分3次支付给其加班费共计1.5万元,另外有时其卡上没钱,但需要支付加工费,孔涛也会给其转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党某某的印刷业务其都填写了生产通知单,为了方便记忆,党某某外加工的业务其也填写了生产通知单。侦查机关调取的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2012年8月的5张生产通知单是其填写完毕后交给马某的,经辨认,这些材料是对开的,封面都是4色的,厂里机器无法印刷,应该是外包加工的。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4年5月开始在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工作,负责送货和下达生产通知单,张某甲是业务经理,孔涛是厂长,张某甲下达的生产通知单都是其送到车间去。其给党某某送过几次货,但是不清楚党某某是如何和厂里结算业务款。4.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甲,知道其在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下属的一家印刷厂工作。因其需要印刷一些佛教书籍,其就提出想在张某甲的印刷厂印制,其只认识张某甲,也不需要开发票,就提出将印刷款直接打到张某甲的个人帐户,这样从2011年4月开始到2013年年初,其一共支付给张某甲印刷款80多万元。5.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的厂长孔涛,孔涛曾于2012年让其印刷过一些佛教读物,孔涛用现金给其结算印刷款。其收取的印刷款只有加工费用,排版、纸张和封面都是孔涛提供。2013年孔涛不再负责彩印厂,就没有继续让其印刷佛教读物。经其辨认,侦查机关调取的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2012年8月的4张生产通知单是其印刷所印刷的。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分管教育局下属的校办企业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孔涛先后任济南市第十一职专、第十二职专的老师,2002年4月,市中区教育局派孔涛担任彩印厂的厂长,负责彩印厂的全面工作。彩印厂没有独立财务,由上级单位区教育局校办公司的会计处统一做账。2013年3月,有人反映孔涛在经营彩印厂时有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其来到彩印厂进行考察,发现了一些书籍,孔涛承认印了一些书籍,有印刷款没入账,过了几天,孔涛交到厂里25.7万元,称是应收账款,还交了3.8万元,称是没入账的钱。其不清楚孔涛印制这些书籍的具体情况。7.证人李某甲(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校办工业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校办工业公司是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全额拨款成立的事业单位,管理校办企业,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是教育局的下属集体企业,业务上由校办公司管理。孔涛于2002年开始任彩印厂的厂长,一直干到2013年7月,负责厂里的全面工作。2013年3月,有人向教育局领导反映孔涛有经济问题,分管局长田某和其找孔涛谈话,孔涛承认了隐瞒厂里收入不入账的问题,称是因为厂里资金的周转未将钱款入账,给部分职工发了奖金。后孔涛先后向单位交了25.7万元和3.8万元。孔涛作为彩印厂的厂长,厂里的事基本都是他一人决定,因此教育局和校办工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孔涛的问题。8.证人李某乙(原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校办工业公司主管会计)的证言证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是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校办工业公司管理的校办企业,没有独立财务,财务管理由校办工业公司负责,孔涛是彩印厂的厂长,张某甲是彩印厂的业务经理。2013年教育局和校办工业公司的领导查彩印厂,听说孔涛有帐外资金,后来孔涛于2013年4月还过3笔钱,分别是1万多元、3.8万元和25.7万元。如果孔涛隐瞒业务,不将应收印刷款入账,其发现不了,因为其兼着好几个厂的财务工作,办公地点也不在彩印厂,财务人员发现不了他的问题。9.证人李某丙(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校办工业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7月开始负责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的出纳工作,孔涛是彩印厂的厂长。孔涛于2013年4月向单位还过2笔应收账款,分别是25.7万元和3.8万元,孔涛还于2013年5月交给其5500元现金,说是印刷费,客户单位是济南军军贸易公司。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党某某认识,因党某某提出想找印刷费用较低的印刷厂,其就将张某甲介绍给了党某某。1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在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印刷过试卷、书签,还有一部分印刷款没有结清。2013年4月左右,张某甲给其打电话称单位出事了,让其结清27800元的印刷款,其自己核算出只欠彩印厂1万余元,认为张某甲核算的数额较高。张某甲称现在单位查账,并给了其16500元,让其将这笔钱再加上其自己核算的1万余元,凑成27800元交到彩印厂,其就同意了。张某甲说这16500元是孔涛给的。1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工作时,厂长孔涛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给其发放了4次奖金,共计2万元左右。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3月份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离职,离职后,孔涛给其帐户打了5000元,说是其退休费。1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有过一些业务,彩印厂负责人孔涛于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初给其打过7000元和8700元的业务款,没有要发票。15.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知道孔涛在炒股,但是他具体怎么操作的不知道,家里是孔涛管钱。16.书证济南市中区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生产通知单、出库单等一宗证明: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为党某某印制书籍的情况。17.书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凭证、齐鲁证券股票帐户对账单、济南市市中教育彩印厂总分类账、日记账及记账凭证一宗证明:证人党某某、张某甲及被告人孔涛帐户的钱款流转的情况,以及孔涛将未入账的印刷款部分用于发放加班费等为公支出,部分上交单位,其余以购买股票等方式非法占有的情况。18.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孔涛的归案情况。19.被告人孔涛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关于辩护人辩护称孔涛在被单位领导询问账目后,主动退还317000元,属于积极退赃的问题。经查,孔涛在案发前向单位交纳的未入账印刷款317000元,公诉机关已从孔涛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未认定该款属于赃款。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护称孔涛犯罪系因其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其主观恶性较小的问题。经查,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对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孔涛作为其单位负责人,无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均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遵守,而非利用漏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严格与否,不是被告人实施贪污犯罪的理由,不能据此得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结论。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成立。被告人孔涛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涛的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孔涛的亲属代其向法院交纳的钱款150000元,其中144780元发还济南市市中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余款5220元发还被告人孔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陈 然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傅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