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洪闻申请执行朱跃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闻,朱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郑洪闻。被执行人:朱跃进。申请执行人郑洪闻与被执行人朱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跃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洪闻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材料款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朱跃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跃进名下的号牌为“皖PV23**”雪弗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跃进名下的号牌为“皖PV23**”雪弗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连杰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