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营业部与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营业部,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4917-6。负责人陈忆比,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陈策楼镇聚星大道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29591-X。法定代表人吴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棉业公司)发生借款合同及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富华棉业公司质押给申请人的库存商品棉800吨(价值为1100万元)予以保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自愿以该行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黄政房权字第00**号,土地证号:黄冈国用(2007)第000704988-1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农发行营业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富华棉业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市农发行营业部的库存商品棉800吨(价值为1100万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