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唐某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大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羿士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