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永光要求宣告刘洪立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永光,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号。申请人刘永光要求宣告刘洪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永光称:其与刘洪立系父子关系,刘洪立在刘永光年幼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请求宣告刘洪立失踪。经查:刘洪立,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原系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人,系申请人刘永光之父。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委和莱阳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刘洪立系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人,身份证号为:370682196108110032,自198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洪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刘洪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永光关于宣告刘洪立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洪立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盖松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战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