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非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乐清市意达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乐清市意达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非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建义。被执行人乐清市意达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行审字第24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村的被执行人乐清市意达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仍在非法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意达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村的工厂。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再生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连新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