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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凯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执行黔东南州诚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2014)凯执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东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凯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黔东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执行黔东南州诚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按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诚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本金2996439.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8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偿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及案件申请执行费48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凯执字第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