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与山东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山东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天衢工业园长庄南路。法定代表人蔡学君。被告山东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法定代表人莫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贝恩德隆装饰模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宝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