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钟××、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凌××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海根,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凌××,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海峰、书记员李智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陈海根、被告人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以推销安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现金作为准入资格并发展下线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由高到低划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层级。被告人钟××、凌××在该传销组织中级别为主任。2014年6月中旬起,被告人钟××、凌××先后组织120余人在天津市小站镇北湖村平房内从事传销活动。案发后,钟××、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凌××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在组织中任组织、领导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钟××、凌××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钟××辩称其在传销组织中不是主任级别,只是管理10几个人的起居的寝室长。被告人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亦未发表辩解意见。被告人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1、钟××是该传销活动的一般参加者,而不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钟××没有实施组织和领导行为。(1)该传销组织平时讲课并不是由钟××负责的。(2)钟××也没有负责该传销组织的人员管理。(3)钟××没有从参加该传销组织活动中获得任何利益。2、辩护人认为,钟××参加该传销组织,其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没有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综上,建议法庭给被告人钟××一个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以推销安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现金人民币2900元作为准入资格并发展下线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由高到底划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升级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组织作为下线,以达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告人钟××、凌××在该传销组织中任主任级别。2014年6月中旬起,被告人钟××、凌××先后组织120余人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进行传销活动,并负责该组织人员的饮食起居、排课、维持课堂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为该组织成员进行课堂讲解,宣传蛊惑如何发展下线、赚钱提级。案发后,被告人钟××、凌××于2014年7月30日在组织授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以下证据:(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30日8时许,小站派出所民警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葛万公路南侧一处平房内,将一正在组织上课的传销窝点查获。(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钟××处扣押黑色长方形笔记本2本,从证人闫××处扣押黄色笔记本2本。(3)传销组织寝室人员组成记录3份,第1份记载:农18(农即农××),伟19(伟即凌××),莫20(莫即莫××),钟20(钟即钟××),张22(张即张××),吴21(吴即吴××),李22(李即李一×)。第2份记载:农18(农即农××),伟17(伟即凌××),莫16(莫即莫××),钟14(钟即钟××),张18(张即张××),勇17(吴即吴××),李16(李即李一×),吴16(吴即吴忠保)。第3份记载:农17(农即农××),伟17(伟即凌××),莫17(莫即莫××),钟17(钟即钟××),张22(张即张××),勇18(吴即吴××),李18(李即李一×),吴16(吴即吴××)。(4)天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出具的传销人员登记表及现场查获照片,证实现场查获的参与传销人员数量为105人。(5)公安津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为公安津南分局与工商津南分局联合行动打击传销,故传销人员登记表中印章为工商津南分局的印章。(6)公安津南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钟××、凌××及证人王××、蓝××、李一×、杨××、罗××、梁一×、唐××、蒋××、黄一×、陈一×、陈二×、张一×、莫一×、覃一×、覃二×、郭一×、杜××等人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自然身份情况。(7)证人吴××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主管。公司的注册地点在上海,法定代表人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去过公司,也没有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其他的手续,我不清楚公司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在津南区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主要销售安朗化妆品,但我从来没见过产品。我们的级别是五级三阶制,按照购买套数分为1-2单为业务员(E级)、3-9单为主管(D级)、10-64单为主任(C级)、65-392单为经理(B级)、大于等于393单为最高经理(A级)。每套为2900元。我们组织是按套数计成绩,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另有提成及数额,购买的产品同时计入上线的业绩。发展的下线越多,业绩就越多,这样升的也就越快,拿的报酬也就越多。我是堂弟吴军介绍加入的,他说天津有一个国家扶持的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锻炼胆量及传销技巧,每人交2900元就可以加入这个组织。我的上线是主任李英、钟××,他俩都是30多岁,但不知道是哪儿人。第一次讲课是钟××讲的,后来钟××就是组织。我发展我父亲吴木文为下线,现在我父亲因患病回老家了。我加入传销组织后,我算多少业绩,上线就算多少业绩。我购买的套数多,上线就多,也作为升职的业绩。我加入传销组织没有交款,我父亲代我一起交了5套款数,即14500元。这是李英带我父亲办理的,我不知道交的现金还是汇款。我现在还没有拿到返点,只是我介绍我父亲买五套,就直接晋升为主管。我们都是集中住宿,住在津南区小站镇菊香园1-301号。其他的寝室好像也在小站镇,具体在哪儿我不清楚。我的寝室由我负责,别的寝室由别的主管负责。我负责他们的吃住及上下课。我们宿舍共15个人,12个男的,3个女的。这个安朗组织有100多号人,共分为六、七个寝室,人员也不固定。平时除了上课就是组织打牌等系列活动,这些都是李英和钟××交给我做的。寝室的钥匙就在我手里。我们进行集中学习,上课的地点在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一个马路边的平房内。那里能容纳100多号人。每天上午7点到8点之间上课,下午一般不上课,我来了之后就一直在那里上课。我共参加了不到20次课,因为其他时间还得买菜、做饭。我刚来时是堂弟吴军带我上课,后来就是跟我们寝室的一起去。主要讲课的还是钟××多一些,其他的大家可以轮流上台锻炼。李英和钟××两个主任不在时就会提前一天告诉我们几个主管谁讲。我认识李英、钟××、陈焕娇、丁忠文,还有一个姓潘的男子,其他的都认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上课的内容主要讲安朗的产品介绍,如何对外宣传、重点讲解销售理念等。上课期间的纪律由钟××和各个主管负责,有时李英也派别人来负责。每次来新人的时候分到哪个寝室就由哪个寝室的主管负责去接。李英通知我们谁去接谁就接,转天就安排他(她)上课。刚开始不收钱,考察7至8天后就要他(她)交钱。(8)证人闫××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主管。2014年6月24日左右,我们开始在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公路旁的厂房里搞传销活动。我们有50多人是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火车站旁坐大巴车来到的天津。我们从事安朗化妆品销售,但是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商品。我从来没有见过公司的产品,公司也根本不销售化妆品。加入这个组织必须要交2900元钱,我听说交2900元钱可以成为业务员。我再发展其他的人成为业务员,我就会赚取提成。我下面发展的业务员再继续发展人员,这样人会越来越多,我的级别就会越来越高,挣的钱就会越来越多。这个公司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我只知道交2900元会成为业务员,卖3套产品成为主管,卖10套产品成为主任,卖65套产品成为经理,卖392套产品成为总经理。我发展了一个业务员,这个业务员现在已经走了。我发展的业务员公司给我提成300元人民币。我的上一级领导是凌伟,他在公司的级别是主任,属于第三级。此外钟××也是我们这个公司的主任。我们都是由凌伟和钟××组织上课听课的。我们这里有8个宿舍。我们的宿舍有十多个人,房子在津南区小站镇,管理我们宿舍的是主任凌伟。(9)证人莫二×的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没有去过公司,也没有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公司的其他人向我介绍说交2900元钱就能成为业务员,然后我再拉其他人进入公司,他们再交钱,交的钱越多,我的级别就越高。这是凌伟向我讲解的,他是我们公司的主任。这个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交2900元便成为业务员,然后拉来3到9笔业绩可以成为主管,10到64笔可以成为主任,65到392笔可以成为经理,大于393的就是总经理。每个业绩需要交2900元人民币。我们发展一笔业绩,我就从中提成,然后累计业绩。我是通过朋友介绍来的,她已经离开了。我没有发展下线,也没有拿到过返点。我们十几个人住一个房子,住在津南区小站镇谷香园6号楼3门304号。我住的寝室由主管吴××负责管理,他也安排我们去上课。凌伟和吴××都是公司领导。我们去津南区小站镇一处平房上课,基本都是每天早晨7点左右开课。凌伟和钟××都讲过课,他俩都是公司的领导,是吴××的上级。凌伟讲了一次课,其他的不清楚了。每次讲课都有100多人参加,我认识的有吴××、凌伟、丁忠文。上课的内容就是要多发展下线,来挣更多的钱。管理课堂秩序的人员不固定,我常看到凌伟和吴××管理,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凌伟和吴××负责宿舍居住、饮食、讲课、维持课堂纪律等工作,具体两人怎么分工我不清楚。凌伟和吴××把新人带来,主管和主任收钱和讲怎么挣钱,然后就安排主管看着我们。(10)证人郭二×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没有去过公司,也没有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公司的其他人向我介绍说交2900元人民币就能成为业务员,然后我再拉其他人进入公司,他们再交钱,交的钱越多,我的级别就越高。这是凌伟向我讲解的,他是我们公司的主任。这个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交2900元便可成为业务员,然后拉来3到9笔业绩可以成为主管,10到64笔可以成为主任,65到392笔可以成为经理,大于393的就是总经理。每个业绩需要交2900元人民币。我们发展一笔业绩,就从中提成,然后累计业绩。我是通过朋友介绍来的,她已经离开了。我没有发展下线,也没有拿到过返点。我们十几个人住一个房子,住在津南区小站镇幸福公寓12-4-501号。我住的寝室由主管吴××负责管理,他也安排我们去上课。凌伟和吴××都是公司领导。我们去津南区小站镇一处平房上课,基本都是每天早晨7点左右开课。凌伟和钟××都讲过课,他俩都是公司的领导,是吴××的上级。凌伟讲了一次课,其他的不清楚了。每次讲课都有100多人参加,我认识的有吴××、凌伟、丁忠文。上课的内容就是要多发展下线,来挣更多的钱。管理课堂秩序的人员不固定,我常看到凌伟和吴××管过,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凌伟和吴××负责宿舍居住、饮食、讲课、维持课堂纪律等工作,具体两人怎么分工我不清楚。凌伟和吴××把新人带来,主管和主任收钱和讲怎么挣钱,然后就安排主管看着我们。(11)证人李二×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从来没有去过公司,也没见过公司的实体建筑。我公司分为五个级别,由高至低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根据个人业绩晋升级别。个人业绩是指发展的下线越多,返的点就越多。业绩越多,级别也越高,挣的钱也越多。如果我发展下线,公司会提取会费的百分之十五给我作为回报,也就是2900元的百分之十五。我只知道主任有钟××、凌伟,主管有李一×,其他人什么级别就不清楚了。我公司现在有100多人。我们宿舍的主管李一×管我们宿舍十多人,主任管理主管,具体管多少我不清楚。更高级别的管理层我没见过,也不清楚。我们平时基本都是集体活动,如吃饭、上课、交流心得等等。公司这些领导平时对我们的吃穿住行进行管理,一起吃饭,一起活动,不能单独外出,上课时要维护课堂秩序。我还没有发展过下线,我是被老乡郭康武叫来的,我不知道他现在在哪儿了。我们听课时讲的是化妆品,但从我来到现在也没见过产品。每天就是有几个领导给我们讲课。我来四、五天后,就把2900元钱交给了一名男子,他说是公司的代表。我不认识他,只知道他是一个30多岁男子,瘦高个。(12)证人赵一×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公司销售安朗化妆品,但我从来没见过产品。我辍学在家没有工作,我二叔赵二×给我家打电话,说这边有工作,叫我过来挣钱,于是我就过来了。我是七、八天前在津南区小站镇交的钱,这就算正式加入了。当时我听说需要交2900元钱成为业务员,然后我再发展其他人成为业务员,我就会赚取提成。我刚来到后是丁中文向我讲产品,我住在他管理的宿舍。近几天我都是住在张馨瑜管理的宿舍内,由她管理我。这个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我只知道交2900元会成为业务员,公司根据业务员下线发展的人员数量对业务员进行升级,发展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就会依次升级,具体卖多少单产品,怎么升级记不清了。我就知道只要我下面发展的人越多,我就会越挣钱,我的下线再发展的人算我的下线的人,同时也算我的人,这样我可以挣到更多的钱。我的上线是我二叔赵二×,他的上线是张馨瑜,其他不清楚了,他们的级别我也不知道。我知道的领导有钟××、凌伟、吴××、农秀艳、莫璐琪、张馨瑜和李一×。具体每个人的级别我不清楚,但都是主管或者以上级别的。我没有发展下线。我加入时把2900元钱交给了凌伟,平常人们都喊他“伟哥”或“凌导”,具体名字不清楚。钟××负责安排起居,购买日常用品、安排上下课、组织寝室活动等。平时我们在课堂上就是上课、晋升、交流心得、谈论如何提高业绩等。每天起床后我们都去上课,三两个人分散着结伴去,大家不能一起走。我们上课主要就讲怎么才能多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来挣钱。现在有100多人参加这个传销组织,具体人数不清楚。(13)证人赵二×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公司分为五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和业务员,根据业绩晋升级别。我知道主任有钟××、凌伟,主管有农学艳、张馨瑜、李一×。每个主管管理其所在宿舍的十多个人,主任管理主管,具体管多少不清楚。我知道公司现在有一百多人。我在一星期前拉了一个人过来,是我的侄女赵一×。我的上线是侯纪平,但是她现在不在天津了。我的主管是农秀艳,赵一×的主管是张馨瑜。我发展赵一×加入公司,公司会提取会费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报酬给我,也就是2900元钱的百分之十五,但是到现在我没见到这百分之十五的钱。我们听课时讲的是化妆品,但是我到现在也没见过公司的实物。我是七、八天前加入公司的,把2900元钱交给了一个自称是公司代表的人。我不认识他,只知道他是一个30多岁男子。赵一×也交了2900元入会费,她把钱交给凌伟了。(14)证人苏××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没去过公司,也没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我听说公司有合法资质,但实际情况我也不知道。这个公司销售安朗化妆品,但我从来没见过公司的产品。当时我听说需要交2900元钱成为业务员,然后我再发展其他人成为业务员,这样我就会赚取提成。这都是钟××向我讲解的,钟××是公司的主任。这个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我只知道交2900元会成为业务员,公司根据业务员下线发展的人数对业务员进行升级,发展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就会依次升级,具体卖多少单产品,怎么升级我记不清了。每单2900元人民币。我就知道只要我下面发展的人越多,我就会有返点,这样就越挣钱,我的下线再发展的人算我的下线的人,同时也算我的人,依据人的多少进行返点,业绩就是这样计算的。我在网上和朋友钟××聊天,他说在天津做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可以赚钱,我来到天津了。之后我将2600元现金给了钟××,便成为了公司的业务员。我和钟××是以前在一起打工认识的。我的介绍人是钟××,他在公司里是主任,其他情况不知道。我没有发展下线,所以也没有拿到返点。我加入传销后,钟××告诉我他从我身上获取了业绩,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们都是十多个人住一个房子,地点在津南区小站镇。我住的寝室由钟××负责管理,他安排起居,购买日常用品及食品,负责上下课,组织寝室活动等。讲课的人我就认识钟××,其他人我都不认识。管理层负责安排人员讲课,钟××也参与安排人员讲课。每次讲课有100人左右参加。我们上课主要讲怎么才能多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来挣钱。我们这里认识的领导就只是钟××、凌伟,他们负责寝室、上课、晋升、交流等活动的组织和安排。(15)证人王××、蓝××、李一×、杨××、罗××、梁一×、唐××、蒋××、黄一×、陈一×、陈二×、张一×、莫一×、覃一×、覃二×、郭一×、杜××、黄二×、李三×、陆××、张二×、田××、黄三×、周××、李四×、夏××、邓××、梁二×、莫三×、梁三×、刘××、梁四×、李五×的证言,均证实上海安朗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为传销组织,其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以骗取财物,且可证明犯罪嫌疑人钟××、凌××在该组织中的层级为主任,属于第3级并负有管理和培训职责。(16)辨认笔录①2014年7月30日,证人周××指认出被告人凌××即为传销组织的主任及寝室负责人;指认出被告人钟××即为传销组织的主任及寝室负责人。②2014年7月30日,证人邓××指认出被告人凌××即为传销组织的主任及寝室负责人;指认出被告人钟××即为传销组织的主任及寝室负责人。(17)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30日经侦支队在侦办钟××、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辨认嫌疑人过程中,办案民警现场找了11人作为陪衬,将嫌疑人随机排序混在11人中,所以未使用照片辨认。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明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凌××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有诸多传销活动的参与者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钟××在传销组织中任主任一级,且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曾供述过其为主任级别,并负责组织人员的饮食起居等日常工作,同时为该组织人员讲课授课,蛊惑该组织人员发展下线、赚钱提级,该案中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钟××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为第三级的主任级别;同时在案证据亦能够证实被告人钟××、凌××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数量已达100余人;其二人的行为已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故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凌××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被告人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刚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