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福建全展商贸有限公司、傅丹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福建全展商贸有限公司,傅丹阳,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启敬,潘美华,胡恩诚,余祖寿,陈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1层。负责人林文财,行长。被告福建全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口街道先锋路58号富城先锋小区2号楼02店面。法定代表人洪启敬。被告傅丹阳,女,1977年8月14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九层9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00901-6。被告洪启敬,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潘美华,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胡恩诚,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余祖寿,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华,女,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诉被告福建全展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傅丹阳、被告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洪启敬、被告潘美华、被告胡恩诚、被告余祖寿、被告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186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全展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傅丹阳、被告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洪启敬、被告潘美华、被告胡恩诚、被告余祖寿、被告陈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8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全展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傅丹阳、被告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洪启敬、被告潘美华、被告胡恩诚、被告余祖寿、被告陈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86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