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其余装修款、双方再无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