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顾相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相军,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相军。委托代理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顾相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宝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相军申请再审称:我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我已履行了请假手续,我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旷工情形,完全是宝盈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宝盈物业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其主张我存在旷工应当举证证明,现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违法。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宝盈物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顾相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顾相军的实际出勤情况,宝盈物业公司与顾相军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顾相军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顾相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相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