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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江诉被告赵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江,赵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张万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明月,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江诉被告赵明月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江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万江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