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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林发银与何孝松、卢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银,何孝松,卢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林发银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孝松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卢秋英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银与被告何孝松、卢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何孝松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