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林发银与何孝松、卢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银,何孝松,卢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林发银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孝松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卢秋英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银与被告何孝松、卢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何孝松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群 来自